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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行政复议指南

  受案范围:

  对上海海关下属的隶属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事依据: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办理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箱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行政复议请求;(四)主要事实和理由;(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申请期限:

  申请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前置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受理审查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执行程序: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渠道:

  1.上海海关法规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1531602(上海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

  邮编:200120

  电子邮箱:xzfysq_shhg@customs.gov.cn

  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电话:021-68891289

  2.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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