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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赛郎特容器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287号

  

  当事人:赛郎特容器科技(滁州)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州路1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

  海关代码:34129620P9

  当事人委托上海创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海关申报自印度进口修理物品项下钢管(旧)15400千克,申报价格CIF2209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7304591001,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51000032173。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旧钢罐,应归入商品编号7311009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50000015627。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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