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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5〕2017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利泰狄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403164EB0
法定代表人:蒙辉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大城时代大厦603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裕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9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乌拉圭眼镜架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223320250000174225。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PRADA”商标的帽子11个,标有“DELPHI”商标的喷油嘴897个,标有“BVLGARI”商标的眼镜14副,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25副,标有“BURBERRY”商标的眼镜13副,标有“GUCCI”商标的眼镜14副,标有“PRADA”商标的眼镜19副,标有“FEND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20副,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5副,标有“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4副,标有“CHANEL”商标的眼镜5副,标有“Ray.Ban”商标的眼镜12副,共计价值人民币49016.11元。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帽子11个属于侵犯其“PRAD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德尔福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喷油嘴897个属于侵犯其“DELPH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14副属于侵犯其“BVLGAR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上述眼镜25副属于侵犯其“LOUIS VUITTO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13副属于侵犯其“BURBERR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眼镜14副属于侵犯其“GUCCI”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19副属于侵犯其“PRAD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芬迪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20副属于侵犯其“FENDI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巴黎世家认为上述眼镜5副属于侵犯其“BALENCIAGA”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认为上述眼镜4副属于侵犯其“SAINT LAURENT”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5副属于侵犯其“CHANEL”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眼镜12 副属于侵犯其“Ray.Ba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11个上使用的“PRAD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PRAD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喷油嘴897个上使用的“DELPH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DELPH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14副上使用的“BVLGAR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VLGAR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25副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OUIS VUITTON”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13副上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14副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19副上使用的“PRAD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PRAD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20副上使用的“FENDI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ENDI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5副上使用的“BALENCIAG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BALENCIAG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4副上使用的“SAINT LAURENT”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AINT LAURENT”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5副上使用的“CHANE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HANE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眼镜12副上使用的“Ray.Ban”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ay.Ban”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声明、当事人认错认罚声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 “PRADA”商标的帽子11个,标有“DELPHI”商标的喷油嘴897个, 标有“BVLGARI”商标的眼镜14副,标有“LOUIS VUITTON”商标的眼镜25副,标有“BURBERRY”商标的眼镜13副, 标有“GUCCI”商标的眼镜14副, 标有“PRADA”商标的眼镜19副,标有“FEND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20副,标有“BALENCIAGA”商标的眼镜5副,标有“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4副,标有“CHANEL”商标的眼镜5副,标有“Ray.Ban”商标的眼镜12副并处罚款人民币24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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