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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日上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5〕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5〕0002号

上海日上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3157379R, 法定代表人为:王延光,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15号A6库区一层7-12库房,联系电话:18301851028;

    经查,上海日上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号221620241000048174),漏报部分商品,品名为“碧欧泉男士清爽控油123套装”等29项,共计24451件,总价1312333.79美元,经归类认定税号分别应为3303000020、3304990029、3304990039,属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未报检。经计核,涉案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9324000.34元。经查确认,涉案商品仍保存于当事人仓库中,品名、规格、数量核对无误,未对外销售,故认定无违法所得。经核实涉案报关单证信息、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确认系因当事人工作人员漏提供发票信息,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行为有陈述材料、查问笔录、查验记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单证、主动披露报告表及稽查审核报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稽查补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违法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从轻处罚幅度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26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5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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