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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罚决字〔2025〕19号
当事人:上海天本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ARSHED KHAYDAROVIC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D1AJWU72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T827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霍尔果斯富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冷冻鸡爪一批,涉及报关单号940420241000004848,申报商品编码为0207142200,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申报数量为2032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为C&F71148.00美元。经查,在海关合格评定完成前,当事人擅自交付上述货物。经计核,涉案货值人民币574174.83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进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人工检查记录单、出库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单一窗口查询页面截图、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28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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