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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检罚字〔2024〕0002号
当事人: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梅津利信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558号10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023XC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委托上海力畅货物储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肌肤之钥耀白焕亮淡斑护理组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21020241000131348,申报包装种类为再生木托装。经查验,该批货物的固定装置系木质材料且具有有效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专用标识,应在进口申报时同时向海关报检,包装种类应申报为“天然木托”,当事人未报检。上述行为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资料、查问笔录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违法情形第32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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