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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罚决字〔2025〕36号
当事人:深圳市亿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立 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EX2D792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建设路2016、 2018号南方证券大厦C栋1517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进口报关单号 为222520241000259800。申报品名为计算机机箱,申报数 量2136个,申报价格为CIF1708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 8473309000。经查,实际货物为旧,货值折合人民币 1389025元。上述计算机机箱(旧)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 疫,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当事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而擅自入境,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 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计算机机箱(旧)为旧机电,需 进口检验,不需装运前检验,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当事人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 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境查验后续处置记录单、当事 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补办消毒手续,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 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 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的规定,应从轻处人民币8700元整 的罚款。
当事人因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后,一年 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 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 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 41项裁量的规定,应从重处货值百分之十六即人民币 222244元整的罚款。
经法条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 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22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 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 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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