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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淞海关检罚字〔2024〕0006号
满奇智造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TAN CHUAN KOK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12号4幢418室,联系电话:021-34504699-809,海关编码:3112945143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粼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马来西亚进口饼干多批,其中11批货物命中目的地查验海关取样 送检布控指令,涉及报关单号222520221000259781、222520221000284335、222520231000018044、 222520231000023214、222520231000023204、222520231000069225、222520231000077990、 222520231000159453、222520231000226998、222520231000233607、222520231000281896,申报商品编码均为1905310000、1905320000,检验检疫类别均为R/S,申报数量共计为67087.5KG,申报价格共计为C&F1567731.71元人民币。经查,在海关取样送检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具前,当事人擅自销售上述部分货物11209箱。经计核,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758855.85元。 当事人进口食品未经海关检验合格,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抽/采样凭证(取样记录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出入库单、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31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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