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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29号)要求,山东检验检疫局决定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进口商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进口商品集散地和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本次抽查的商品种类、抽样数量、检验项目与检验标准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品种和要素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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