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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18〕65号)要求,2018年2月1日起,部分出口食品添加剂调整出法检目录。近日,有出口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反映法检目录外产品申请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情况。为统一全省系统做法,经研究,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受理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要求,对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食品添加剂,应受理报检并按规定检验出证。
二、执行程序
(一)报检。受理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
(二)检验。对申请出证的食品添加剂应实施现场检验。检验人员核对货物与报检单证的一致性,依据相关商品检验规程和标准实施现场检验,必要时按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
(三)检测。对需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出证的,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部门应采信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结果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结果处置。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证书。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可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证书。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相关国家。
(五)便利化支持措施。对出口批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出口产品种类、批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要素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制定检验计划,提出针对性现场查验及实验室检测要求。
三、其他事项
出口双边协议国家产品和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出证工作,仍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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