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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通关处、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检验处、认证处、风险处、科技处: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通知》(质检通函〔2017584号,以下简称58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分支局要严格执行584号文件内容,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815日零时前已运抵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以受理报检,并于95日前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815日后运抵口岸的上述货物,不再受理报检。

  二、自95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业务,包括从受理报检到对外出具检验检疫证单等业务。

  三、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报检手续。

  四、密切关注从俄罗斯进口小批量无烟煤、铁矿等货物,加强与口岸海关、海事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并加强口岸环节检验把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五、质检总局已在主干系统中维护了相关审单规则,请各分支局按要求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817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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