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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法制处、通关处、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检验处、风险处: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疫处理单位市场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7〕247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同时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职责
自2017年7月起,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审批权限收回省局。省局通关处负责牵头全省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牵头组织现场评审(考试)、审批、公布、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吊销、档案管理等工作;省局卫生处、动植处、检验处负责协助通关处做好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和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省局卫生处、动植处负责根据检疫处理单位申请类别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省局法制处负责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工作的法律指导。省局与各分支局重新签订《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行政许可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分支局负责实施辖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等工作,各分支局应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二、关于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受理工作
(一)公开受理事项。省局通关处及各分支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49号令)第四条规定,在各自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公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的有关内容。各分支局要指定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申请资料受理窗口和材料审查部门,在分支局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对外公示受理申请、咨询、监督、投诉等工作程序、途径和渠道。
(二)材料受理与审查。由分支局接收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分支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重点审查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三)信息维护。分支局在核准工作中应加强与省局通关处的工作衔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应向省局通关处报告相关情况。省局通关处将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受理信息维护到e-CIQ主干系统,并同步维护后续办理环节信息。
三、关于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和审批
(一)评审专家组组成和评审期限告知。省局通关处牵头卫生处、动植处、检验处、法制处建立检疫处理单位核准专家库,在受理检疫处理单位申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评审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5人,省局卫生处、动植处根据检疫处理单位申请类别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其余组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时要重点考核申请单位的人员管理、场地环境、药品库和器械库等设施、药械和设备管理、现场操作、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等项目。申请单位存在整改项的,由分支局进行整改情况的验证。评审工作(包括整改验证)完成后,评审专家组撰写书面评审报告,连同现场评审记录提交省局通关处。
(三)批准与发证。省局通关处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报省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准予核准的,由省局通关处签发《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
四、关于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公告发布。省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30日前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考试公告,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各分支局,由分支局在各自门户网站转发。
(二)准考证发放。分支局接收检疫处理人员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信息报送省局通关处。省局通关处根据报考人数和地域分布确定考试地点,由分支局制作并发放《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准考证》。
(三)考试。省局通关处牵头卫生处、动植处、检验处建立考试题库,根据考试类别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并组织考试及阅卷工作。
(四)公布和发证。省局通关处根据检疫处理人员考试成绩提出是否核准的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公布核准人员名单,联系印制《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证》),由分支局颁发。
五、关于变更与延续
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变更、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申请延续手续的,由分支局进行受理和材料审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通关处。变更检疫处理单位类别、关键处理设施设备等严重影响检疫处理能力的,以及延续复核需开展现场评审的,由省局进行现场评审。
六、其他核准工作要求
(一)规范文书印章使用。核准过程中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以《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275号)、《质检总局法规司关于规范部分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的通知》(质检法函〔2017〕54号)及其后续修订确定的格式为准,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印章,前期下发分支局的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行政审批专用章继续使用。
(二)加强档案管理。省局通关处负责建立全省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档案。检疫处理单位核准档案按照申请表、申请资料、评审记录及整改材料、《核准证书》复印件等予以建档,检疫处理人员核准档案按照报名表、申请材料、《从业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建档。前期由各分支局核准的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其核准档案仍由分支局管理。
(三)强化监督改进。省局通关处和分支局发放《核准证书》或《从业证》时,应组织申请人填写《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对企业的投诉和意见要及时进行调查,对核准工作中发现的自身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疫处理单位市场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行政许可委托书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2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机关名称:山东检验检疫局
受委托机关名称: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十条。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包括变更、延续等)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检疫处理单位现场评审中需整改项的整改情况验证,代发《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机关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允许受委托机关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2.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4.在委托权限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五、其他
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的单位和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检卫函〔2015〕609号)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终止。
山东检验检疫局 山东检验检疫局
辖区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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