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原检验检疫历史数据 > 信息公开规定

山东检验检疫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定

  1目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山东检验检疫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职责 

  3.1山东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由省局办公室承担,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保密审查、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与年报、依申请公开受理、网站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工作。 

  3.2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业务信息公开的法制审核工作。 

  3.3通关处负责统计数据及报检大厅窗口建设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3.4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系统、网上依申请公开平台的开发与维护等信息化技术支持工作。 

  3.5监察室负责对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省局各处室具体承担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负责对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3.7山东检验检疫局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3.8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参照本规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4 工作要求  

  4.1主动公开 

  4.1.1主动公开的范围:山东检验检疫局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包括: 

  a)山东检验检疫局机构设置、职能方面的信息; 

  b)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检验检疫局规范性文件; 

  c)山东检验检疫局行政权力清单; 

  d)山东检验检疫局计划规划; 

  e)山东检验检疫局人员招录等信息;省局处室、直属单位和分支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信息; 

  f)山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标准等财政资金信息; 

  g)山东检验检疫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要求; 

  h)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指南及流程; 

  i)山东检验检疫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双打”案件和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j)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4.1.2不予公开信息范围: 

  a)属于国家秘密的; 

  b)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c)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d)公开后可能会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e)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行政机关内部讨论记录、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磋商、意见征求和正在调查、审查、审计、处理中的案件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报告; 

  (f)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政府采购以外的民事合同信息、内部工作流程和人事行政管理信息、内设机构之间沟通信息,以及其他内部事务信息; 

  (g)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公开的方式、渠道、程序的信息。 

  4.1.3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般通过山东局门户网站发布,可同时辅以以下形式: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4.1.4主动公开的时限要求: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5主动公开的程序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在公文流转过程中同步完成。 

  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由责任单位通过电子内务平台“外网审批模块”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 

  ----政务公开类信息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公开。 

  ----行政执法业务公开类信息交法制处会签后,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完成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公开。 

  ----涉及统计数据公开类信息交通关处会签后,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完成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公开。 

  4.2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期限和形式要求,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4.2.1范围 

  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4.2.2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山东检验检疫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4.2.3程序 

  4.2.3.1接收、登记 

  办公室负责接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通过电子内务平台“外网审批模块”填写《依申请公开审批表》,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4.2.3.2转办 

  办公室应对登记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定承办处室,并将《依申请公开审批表》转至承办处室办理。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定主办和协办。对于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报局领导阅示。 

  4.2.3.3办理 

  相关处室收到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拟制答复书或告知书,并填入《依申请公开审批表》中: 

  a)属于依申请公开工作范畴的,填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供答复意见; 

  b)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填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主动公开)”提供答复意见; 

  c)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填制“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d)依法不属于山东检验检疫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申请内容不明确,需对申请内容做出更改或补充、或者同一申请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需对申请内容做分拆处理的,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f)属于应通过咨询渠道办理的咨询事项,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其咨询渠道; 

  g)应通过信访、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办理的事项,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其途径; 

  h)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4.2.1界定的应公开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4审批程序 

  各处室将答复书或告知书,按照3.23.33.4的规定送有关部门会签,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商协办处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审批。 

  4.2.3.5答复 

  局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答复。 

  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方式可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给予答复。在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文书并加盖“XX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应当送达申请人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并索要送达凭证。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邮政EMS或挂号信方式送达,不能使用其他快递方式送达行政公文。以数据电文形式答复的,应当使用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并保留送达回执。 

  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后,进行答复。 

  4.2.3.6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 

  若承办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意见,应及时和办公室沟通,必要时拟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对外答复,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期限(包含对外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年报 

  4.3.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4.3.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业务特点,维护本部门负责的公开目录内容。 

  4.3.3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各分支局于每年310日前在本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中公布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将历年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展示。 

  办公室于每年310日前在山东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中公布山东局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汇总各分支局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于315日前在山东局网站开设专题集中展示。 

  4.4监督 

  监察室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b)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c)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d)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f)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0532-82955112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中山路2号 邮编:266005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