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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外国记者随身携带采访器材通关指南  
2010-01-25

        一、适用范围

        《海关对外国记者随身携带采访器材通关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随身携带采访器材进出境办理通关手续时对照参考。

        外国常驻记者:系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此类记者持J-1签证。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系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此类记者持J-2签证。

        二、采访器材进出境通关手续、流程

(一)外国常驻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携运进出境的采访器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有关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验《海关备案证》、《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和提(运)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

        1. 国宾团随行记者。

        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携运采访器材进境时,随行记者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办理进境手续。

        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当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2. 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1)进境通关手续。

        采访器材进境时,记者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经海关认可具备出具担保函资质的单位或经海关认可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器材清单,记者J-2签证等单证办理进境手续。进境手续结束时,记者将收到海关关封一个,应妥善保管,据以办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手续。

(2)出境通关手续。

        记者出境时,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出具进境地海关关封。

        当记者出境地与进境地为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在原保函上批注签章,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退还记者。

        当记者出境地与进境地非同一口岸时,出境地海关查验其进境采访器材已全部复运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将已批注签章的“保证函”封入海关关封退还记者或出具保函的单位,由记者(或出具保函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提交出境地海关批注签章的“保证函”或海关关封,办理“保证函”结案手续。

        3. 不能提供保函的记者。

        记者本人可自行向海关提供相关单证,办理缴纳保证金暂时进境手续以及采访器材全部复运出境后,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具体如下:

(1) 进境通关手续。

        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应走红色通道,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样式见附件1),出示J-2签证,提交采访器材清单一式两份,向进境地海关申报随身携带的采访器材。

        记者按照海关开具的《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上的保证金金额,缴纳保证金(人民币现金)。

        记者办结入境通关手续后,应向进境地海关领取并填写《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连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出境时据以办理相关手续。

(2) 出境通关及“保证金”返还手续。

        记者应在出境4天前将《申请书》、《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收据联传真至出境地海关(联系人、电话和传真见附件4)并确认,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

        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和进境地海关制发的海关关封。

        经核实无误后,出境地海关退还与原收取数额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支票。

        记者收到退还的上述款项后应当在《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核准单》签字确认。

        记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出境地海关提出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或者提交单据不全的,海关不予办理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手续。

(三)特殊管理的采访器材(设备)。

        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件:1.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2.《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填制规范

        3.记者采访器材保证金异地返还申请书

        4.各口岸海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完税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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