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0号)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规定:“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已对此前实施的各项通关便利措施进行了清理和整合,对现有“红、黑名单”企业将分别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并根据企业守法状况动态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今后海关不再评定新的“红、黑名单”企业,本栏目也不再更新。
海关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申请流程,企业可于本站“海关法规”或“办事指南(企业管理)”栏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0号),或向当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咨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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