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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考试分数核查  
2006-0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可以申请分数核查,但核查范围仅限对本人考试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申请分数核查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2535)内,填写《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核查单》(见海关总署考试公告中,关于考试分数核查公告的附件,可自行下载用白色A4纸打印,亦可向海关领取),并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向原报名海关提出分数核查申请。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考生逾期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海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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