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海关
报关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京关【2011】 01号
邵明达:
2011年11月6 日,你在北京考区北京语言大学考点十二考场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程中,
在考试期间使用电信工具(手机)通话
上述事实有 监考老师、海关督考及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 十七 条第 三 款之规定,我关决定:
□ 取消你本次考试资格 □ 责令你即刻离开考场
□ 取消你本次考试成绩 □√ 你于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