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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  
2006-11-02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

 

一、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考生有下列轻微违纪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答题,或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或者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五)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六)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七)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考生,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决定。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考生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在《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违纪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中如实记载考生违纪事实,并双人签字确认,同时要求考生就违纪事实签字确认。

违纪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考务人员记录拒签情况,并双人签字。

五、考生以伪造、涂改证件、证明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已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六、考生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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