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
2005-09-0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2001-07-01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公告
2001年第5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71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