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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关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
2005-09-1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2005-04-2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9

为保证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五)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三、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四、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见附件2),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五、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见附件3),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经营企业应当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见附件4),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七、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无进出口货物的免于提交);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海关派员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时,被核查企业应当提供有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进行确认。

被核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对《海关加工贸易核查记录表》附表(见附件5)内容予以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

九、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略)

      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略)

      3. 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略)

      4.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略)

      5. 海关加工贸易核查记录表(略)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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