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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2005-11-1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2006-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上述三种,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2006年1月1日前已备案核发的《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至核销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要认真阅读《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贸易手册》分为普通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为进出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同,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经营企业需在《加工贸易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经营企业情况表”:经营期限,指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所批准的地址;加工厂厂址,指实际加工地点;年加工能力,指该公司主要产品年生产量;年进出口额,指公司上一年进出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和“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相应转出、转入手册号。

  七、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内销/放弃登记表”:应在备注栏注明货物处理方式“内销”或“放弃”。

  八、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核销申请表”:“项号”是指该料件在手册中的项号;如多于4个成品,企业可按照需要复印申请表后顺序填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情况”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边角料/副产品/受灾物资”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

  九、“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一份交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十、《加工贸易手册》应妥善保管,不得买卖、转借或者交与他人非法持有,对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后果的,经营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加工贸易手册》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各海关对外出售时按规定每本售价5元。

  特此公告

     附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样本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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