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
2005-09-3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9-30 【生效日期】2005-9-3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9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6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税则号列: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税征收产品范围之内:

  (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

  (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

  (四)饱和牛皮纸。

     三、按照本公告附件1对反倾销产品范围的描述,附件1所列出的6个税则号列中48052400和48052500项下的产品已经全部被排除在反倾销产品范围之外,因此上述两税号不再列入反倾销税征收范围。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上述反倾销产品时,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按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和商品描述向海关申报。

  四、凡申报进口反倾销产品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反倾销税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9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进口美国Stone Container Corporation和美国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生产的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Smurfit-Stone Container Enterprise,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进口台湾永丰余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台湾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YFY PACKAGING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和International Paper均是美国国际纸业公司的英文名称,从该公司进口反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依初裁决定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美国国际纸业公司(International Paper Company/International Paper)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超过部分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七、对于伪报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原产地或者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在对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60号公告

        2.反倾销税税率表

     3.反倾销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海关十位税号申报格式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办公厅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湛江海关拍卖信息公告(2012年第05期) 2012-0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12年 第7号) 2012-05-14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05-10
2012年5月腾冲海关罚没物品处置公告 2012-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12年 第6号) 2012-04-25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