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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2007-12-1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2008-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2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四)货物、货样、广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五、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七、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082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式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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