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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
2007-06-2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6-27 【生效日期】2007-6-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7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7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3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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