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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2009-01-1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9-0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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