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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关公告2008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08年 第9号

  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奥运安保要求,本着科学严密的原则,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筹备处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进出东疆保税港区运输工具施行监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进出东疆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应按本办法要求一律由行政通道通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 行政通道

  行政通道是指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卡口通道指示牌为“货运空车/客车通道”、“转关车辆/客车通道”的进出区通道。

  第三条 海关备案

  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区内常驻行政机构、企业使用行政车辆、服务车辆向海关备案,海关配发长期通行证。

  临时进区客运车辆到卡口外海关办公区办理入区备案,海关配发临时通行证。

  区内基建使用载运建筑物资车辆、特种施工车辆等其它各类车辆,由使用单位向海关备案,海关配发基建车辆通行证。

  第四条 车辆通行

  备案车辆在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卡口实现光学车牌识别自动抬杆放行。

  第五条 海关监管

  行政车辆严禁私自携带海关监管货物出区。

  海关对进出区车辆进行查验,发现擅自载货出入区者,将追究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输工具不包括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及货运空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筹备处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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