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8年 第19号
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明瑞乘坐T98次国际列车由北京西站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海关关员查验,在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黑色仿真手枪1支和黄色塑料制弹丸30粒。根据上述事实,我关现拟依法对张明瑞予以行政处罚。
现由于无法与张明瑞取得联系,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08〕0045号,附件1)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08〕0045号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京关缉告字〔2008〕0045号
张明瑞:
经我关调查,你有以下违法行为:
2008年5月26日,你乘坐T98次国际列车由北京西站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海关关员查验,你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有黑色仿真手枪1支和黄色塑料制弹丸30粒。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关拟决定对涉案仿真手枪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