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公 告
2008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127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同时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的规定,以下十六家进出口收发货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已失效。
一、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
二、衡水市东风化工厂
三、石家庄博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四、张家口亚士达特陶材料有限公司
五、张家口蔚州毛皮制品有限公司
六、宣化金龙裘皮制品有限公司
七、廊坊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八、河北亚美金属有限公司
九、廊坊韩一纺织有限公司
十、风暴潮河北保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十一、河北省沧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十二、承德北斗星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十三、秦皇岛友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十四、唐山发实特服装有限公司
十五、邯郸发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故城扶洋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本关: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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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海关办公室 |
2008年8月11日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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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张士民 |
录入员:米叶红(共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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