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公告
2008年 第2号
为全面贯彻海关工作16字方针和海关总署有关对诚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便利通关优惠政策的精神,落实湛江海关支持粤西经济发展八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湛江海关实际,制订了《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试行)》,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落实守法企业进出口货物便捷通关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任征管,是指被我关给予信任征管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商品预归类、预审价和提前申报资格,在其进出口应税货物时,我关原则上不取样化验、不分析布控、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实质性核查的一种便捷通关措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各直属海关公布的AA类、A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均可向湛江海关申请适用信任征管资格。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信任征管资格后,除海关管理类别调整后低于A类,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其信任征管资格一直有效。
第五条 信任征管企业进出口货物有风险提示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申请、审核与给予
第六条 企业申请信任征管资格时,须向湛江海关企管处或隶属海关、办事处企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申请书》(附件1);
(二)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企业信任征管资格:
(一)不属于海关管理AA类或A类企业的;
(二)在申请前一年内曾有拖欠海关税费等情事的;
(三)在申请前一年内有走私、违规情事涉及企业管理类别应降为B类及以下的;
(四)被取消信任征管资格未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给予信任征管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异地企业的,2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附件3)。
第四章便利措施
第九条信任征管企业自动获得进出境货物预归类、预审价和提前申报资格。
第十条信任征管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电子报关单数据经电子审核接受申报后,走快速通道直接到现场海关人工审核、征税、验放,免去审单处审核后转现场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的中间环节。
第十一条现场审单部门对信任征管企业的报关单证只作程序性审核,在报关单证齐全有效、能相互印证,且无风险提示时,按企业申报计征税费。
第十二条信任征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免于取样化验。
企业进出口海关必检商品的,须与我关签订《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书》(附件4),方可免于取样化验。
第十三条信任征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分析布控。
第五章后置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海关负责收齐进出口货物有关单证,并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第十五条现场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有疑问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涉及报关单撤销、修改的,现场海关按现行删改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海关定期对信任征管企业实施验证稽查。发现有多征、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及时办理税款退补手续;发现企业存在伪报、瞒报等走私、违规行为的,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任征管企业应对其进出口货物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信任征管资格,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取消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附件5):
(一)因走私、违规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企业管理类别应降为B类及以下的;
(二)企业管理类别被降为B类及以下的;
(三)拖欠应纳税费、罚没款项的;
(四)政策调整或监管需要等其他原因需取消的。
第二十条被取消信任征管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企业不得再申请信任征管资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涉嫌走私、违规被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暂停其信任征管资格,并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暂停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附件6)。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结后,海关视案件结论恢复或取消企业信任征管资格:
(一)因走私、违规事实不成立而撤销案件,或对当事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恢复企业信任征管资格,并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恢复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附件7);
(二)对当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程序性审核”:对于归类、价格等风险小、企业信誉好的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只作申报内容是否规范、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程序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是相对于程序性审核而言,指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商品归类、申报价格、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拖欠应缴税费”:是指自缴纳税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包括追(补)税款、滞纳金和滞报金。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是指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海关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规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缴交海关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关相关部门”:是指本关各业务部门、隶属海关、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湛江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申请书》
2.《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通知书》
3.《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4.《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书》
5.《湛江海关取消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6.《湛江海关暂停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7.《湛江海关恢复取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附件(1)
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申请书
湛江海关:
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 号)的规定,我司符合相关条件,现向贵关申请信任征管资格,并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与申请资格审批相关的材料:
我司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有违反,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海关处罚。
请审核批准。
申请企业(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信任征管资格申请须知
一、取得信任征管资格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快速通关便利:
(一)自动获得商品预归类、预审价和提前申报资格;
(二) 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免于取样化验;
(三) 进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不作布控查验;
(四) 原则上按申报计征税款。
二、取得信任征管资格的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海关的有关核查、稽查工作。
(二)发生重组、清算等情况致使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及时向海关通报。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部门调查或处罚的,须及时向海关通报。
(四)提供进出口货物与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相关的信息和商品知识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海关承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将取消企业信任征管资格:
(一)因走私、违规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企业管理类别应降为B类及以下的;
(二)企业管理类别被降为B类及以下的;
(三)拖欠应纳税费、罚没款项的;
(四)政策调整或监管需要等其他原因需取消的。
五、实施信任征管通关便利,并不免除或减轻海关和企业双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2)
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通知书
编号:湛关信任资格第号
公司:
为体现守法便利原则,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发展,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 号)的规定,经我关审核,同意自即日起,给予你司信任征管资格。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月 日
信任征管企业通关业务指引
一、商品预归类业务流程:
企业向现场海关提交在海关互联网下载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及相关商品资料——现场海关预审——关税处复审、签发——企业在商品实际进出口时据此申报。
申请商品预归类需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二)必要的样品照片及相关商品资料(所附文件如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三)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资料,如已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提供的上述2、3、4项资料须盖申请人骑缝章。
二、货物预审价业务流程:
信任征管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审单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货物抵港10天前,向审单处提交预审价纸质申请及相关货物资料——审单处审核确定完税价格——信任征管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口时据此申报。
申请货物预审价需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申报单》;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正本或复印件;
(三)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供经银行确认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
(四)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
(五)其它反映成交价格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资料。
上述资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提前申报:
信任征管企业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提前办理报关手续。
四、企业进出口属于海关必检商品要免于取样化验的,须到关税处与我关签订《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书》方可。
附件(3)
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不予信任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号)第七条的规定,经我关审核,你司由于以下原因,不给予信任征管资格:
□一、不属于海关管理AA类或A类企业;
□二、在申请前一年内曾有拖欠海关税费等情事;
□三、在申请前一年内有走私、违规情事涉及企业管理类别应降为B类及以下;
□四、被取消信任征管资格未满两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关企管处。咨询电话:0759-3251031
附件(4)
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书
编号:
甲方:湛江海关
乙方:
(乙方)为海关实施类
管理的企业。
企业填写:
主要经营范围是:
其货物主要从口岸进出口。
为了规范进出口行为,提高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便企业的合法进出,经协商,双方就海关进出口必检商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凡乙方进出口的必检商品符合免于取样化验条件的,海关应免于取样化验。
2、乙方在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必须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资料。
3、海关对免于取样化验的商品保留随时抽查化验的权力。
二、违约责任:
乙方保证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进出口货物完全一致,如果经抽查化验和后结稽查发现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与书面申报不符的,海关可立即终止本协议,按伪报行为认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年内不再与该企业签订《免于取样化验协议》,企业类别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甲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附件(5)
湛江海关取消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取消信任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关审核,你司由于以下原因,决定自即日起取消信任征管资格:
□一、因走私、违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企业管理类别应降为B类及以下;
□二、企业管理类别被降为B类及以下;
□三、拖欠应缴税费、罚没款项;
□四、政策调整或监管需要等其他原因需取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关企管处。咨询电话:0759-3251031
附件(6)
湛江海关暂停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暂停信任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司由于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正被海关立案调查,经我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暂停你司信任征管资格。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关企管处。咨询电话:0759-3251031
附件(7)
湛江海关恢复信任征管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恢复信任资格第号
公司:
海关对你司涉嫌走私、违规的案件已办结,根据《湛江海关信任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 年第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我关审核,由于以下原因,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你司信任征管资格。
□一、因走私、违规事实不成立而撤销案件;
□二、因走私、违规情节轻微对你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关企管处。咨询电话:0759-3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