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公开: 各关概况 署令公告 海关法规 政策解读 计划规划 海关统计 监测预警 海关要闻 各关动态 图片新闻
专题聚焦 政府采购 拍卖信息 社会监督 红黑名单 口岸管理 国际合作 教育培训 政府会议 访问分析
办事: 行政许可 办事指南 下载中心 电子口岸 预归类申请 海关公务员考录 报关员资格考试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互动: 业务咨询 人民来信 领导信箱 公开目录 在线访谈 网上直播 网上调查 征求意见 网站建议 信息订阅
查询: 商品信息 通关参数 归类信息 归类公告 归类决定裁定 化验结果 化验方法 知识产权备案 海关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海关通告细览
 
  湛江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公告

2008年 第3号

为进一步落实《湛江海关支持区域合作促进粤西发展八项措施》,促进湛江关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湛江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湛江海关实际,制定了《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实施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附件

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湛江关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湛江海关支持区域合作促进粤西发展八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审价是指海关根据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结合企业的资信情况及商品的价格特点,对企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预先进行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货物实际进口通关时,海关按预先审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实现便捷通关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关税处是预审价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预审价资格的审核和预审价过程中的价格专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审单处是预审价工作的具体审核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预审价的申请,对有关货物完税价格预先进行审核认定,并做好预审价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预审价资格的审核确定

第五条申请取得预审价资格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帐册真实完整,信誉良好,依法纳税的企业。

湛江海关信任征管资格企业自动获得预审价资格。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给予预审价资格:

(一)列入海关“黑名单”企业的;

(二)在申请前半年内曾发生走私或严重违规情事的;

(三)经海关评估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

(四)不得给予预审价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企业申请预审价资格,需向关税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价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报关注册证明书》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进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货物的年度进口计划、主要进口商品品种及主要贸易伙伴等),并随附财务、物流、报关、仓储等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关税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通知书》(附件2),并及时发文通知本关相关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告知书》(附件3)。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企业预审价资格:

(一)有伪瞒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嫌疑的;

(二)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三)其他需暂停预审价资格的。

第十条立案调查终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视案件结论再恢复或取消其预审价资格:

(一)因走私、违规事实不成立而撤销案件,或对当事企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恢复企业预审价资格;

(二)对当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预审价资格:

(一)有走私、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二)被取消信任征管资格的;

(三)企业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及以下的;

(四)货物放行后6个月内,未向审单处提交报关单及付汇核销资料复印件的;

(五)其他需取消预审价资格的。

第十二条 关税处应自暂停、恢复或取消企业预审价资格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暂停(恢复、取消)预审价资格告知书》(附件4、5、6),并发文通知本关相关部门。

第三章进口货物的预审价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预审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口企业已取得预审价资格;

(二)合同成交金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

(三)属非公式定价商品,且在申请预审价时可以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四)能提供成交价格真实性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享有预审价资格的企业申请预审价的,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审单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货物抵港10天前,企业申请预审价,须向海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申报单》(附件7);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正本或复印件;

(三)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提供经银行确认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复印件;

(四)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包括商品技术资料、品质资料等)、价格行情;

(五)其它反映成交价格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保密。

第十六条 审单处负责对预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必要时可启动价格质疑和磋商程序;估价技术疑难问题可交关税处作专业认定。

审单处制发《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附件8),与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发票一并交企业凭以报关,同时将预审价信息录入“公式定价备案系统”,通报各业务现场和关税处。

第十七条《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企业申请,经海关批准可延长30天。长期合同《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按合同履行期确定。

在《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内,企业对预审价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预审价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单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已办结预审价的进口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成交条件及成交价格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单处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审单处经审核接受变更的,可重新办理预审价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单处可在有效期内撤消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核发《预审价决定书》:

(一)预审价结论错误的;

(二)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预审价结论需停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停止执行预审价结论的。

第二十条撤销预审价结论的,审单处应向企业制发《湛江海关取消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附件9),及时维护“公式定价备案系统”数据 ,并通报各业务现场和关税处。

第四章预审价货物的进口通关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预审价的货物申报进口时,应在报关单电子数据备注栏内注明《预审价决定书》的编号。审价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核对 “公式定价备案系统”信息,实际进口货物与《预审价决定书》不符的,审价部门应重新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属现场审价的,须反馈审单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审价资格申请表

2.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通知书

3.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4.湛江海关暂停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5.湛江海关恢复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6.湛江海关取消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7.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申报单

8.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

9.湛江海关取消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

附件(1)

预审价资格申请表

湛江海关: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号)的规定,我司符合申请条件,现向贵关申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资格,并附上下列真实材料:

一、《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进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货物的年度进口计划、主要进口商品品种及主要贸易伙伴、货物的技术含量等),并随附财务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文件;

四、其它海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请予审批。

我司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有违反,愿承担责任,接受海关处罚。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通知书

编号:湛关预审价资格第号

公司:

为体现守法便利原则,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发展,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号)的规定,经我关审核,同意你司申请,自即日起,给予你司进口货物预审价资格。

海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湛江海关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不予预审价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 号)第六条的规定,经我关审核,由于以下原因,不给予你司预审价资格:

□一、列入海关 “黑名单”企业的;

□二、在半年内发生走私或严重违规情事的;

□三、经海关评估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

□四、其他不得给予预审价资格的情况:

请你司在符合相关条件后重新提交申请。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关税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264

附件(4)

湛江海关暂停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暂停预审价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你司涉嫌发生走私、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经我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暂停你司预审价资格。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关税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264

附件(5)

湛江海关恢复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恢复预审价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你司涉嫌发生走私、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已经结案,经我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你司预审价资格。

特此告知。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关税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264

附件(6)

湛江海关取消预审价资格告知书

编号:湛关取消预审价资格第号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 号)第十条的规定,经我关审核,由于以下原因,决定自即日起,取消你司预审价资格:

□一、有走私、违规行为的;

□二、被取消信任征管资格的;

□三、被海关降为C类及以下管理等级的;

□四、货物放行后6个月内,未向审单处提交报关单及付汇核销资料复印件的;

□五、其他需取消预审价资格的情况:

海关(印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关税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264

附件(7)

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申报单

海关编号:

中文品名

进口数量

计量单位

英文品名

品牌

规格

单价

币制

成交方式

成交单位

地址

企业编码

企业

类别

电话

联系人

收货单位

电话

联系人

卖方

生产厂商

成交外商

成交情况

合 同 号

□买方与卖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买断;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

□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

签约日期

合同总价

合同总量

买卖双方的关系

□有一方或彼此在对方机构担任董事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双方为法律承认的业务经营合伙人;

□一方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方;

□一方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对方5%以上(含5%)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另一方,或为雇主与雇员关系;

□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第三方领导;

□ 买卖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直系血亲关系。

各种费用负担情况

费用名称

金额

1、卖方佣金、经纪费

2、容器和包装费

3、运输及相关费用

4、保险费

5、特许权使用费用

6、对进口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所得返回卖方部分

7、客供品的费用

支付

结 算 方 式

□L/C □T/T □D/P □D/A □其它

应付总价款

预付价款

后付价款

付汇银行

付汇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明拟申报进口的现场海关;同一合同多批次在不同口岸进口的,注明各批次的进口时间、数量、申报进口的口岸)

声明:本企业对申请书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预审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填报人签字:填报日期:申请企业盖章:

海关审核人:

审核日期:

注:表中“□”以“√”标示;如有多项商品可附页列明。

附件(8)

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

编号:湛关预审价决定书(20 )第号

_____________公司:

你司在_____口岸进口的_____________合同项下的货物_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数量),经我关审核确定按_________________为基础计征税款。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请予遵照执行。

(单证专用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审单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038、1039

附件(9)

湛江海关取消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

编号:湛关取消预审价决定书(20 )第号

_____________ 公司:

根据《湛江海关预审价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7年第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我关决定取消对你司作出的《湛江海关进口货物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湛关预审价决定书(20 )第号):

□一、原预审价结论错误;

□二、因企业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预审价结论需要停止执行;

□三、其他需要停止执行原预审价结论的情况:

(单证专用章)

年月日

如有疑问,请向我关审单处咨询。咨询电话:0759-3251038、1039

  【关闭】【打印】
     
 
  相关链接
 湛江海关公告2008年第5号 2008-07-10
 南昌海关公告2008年第6号 2008-05-30
 湛江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05-09
 湛江海关公告2008年第2号 2008-02-25
 湛江海关公告2008年第1号 2008-01-15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电话:010-65194114 邮编:100730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