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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和义务  
2005-09-08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视作自动放弃减免税资格,海关将不予办理其减免税相关手续。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合同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八)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尚在监管期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 船舶、飞机为八年。

2. 机动车辆为六年。

3. 其他货物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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