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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2008-05-2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22 【生效日期】2008-5-2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10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523日起,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39号公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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