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关于对粮食出口加征出口关税)
2008-01-1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4 【生效日期】2008-1-14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于今年14日发布2008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0811日起至1231日止对原粮及其制粉开征出口暂定关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出口征税政策不适用于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对此前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就具体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如出口原粮及其制粉属配额管理,且其出口许可证“贸易国(地区)”和“目的国(地区)”栏均注明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海关不征收出口关税。

  对于已经出口至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出口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按照前款规定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二、对出口至港澳台地区的不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出口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出口地海关凭保放行货物。

  上述出口到港澳台地区的非配额管理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和退税操作办法确定后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办公厅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2-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 第104号 2012-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第101号 2012-02-02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02-01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1-30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