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2005-08-28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6-08-10 【生效日期】1996-08-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1996年8月5日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进行修订
1996年8月10日各海关对外公告 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199685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进行修订
1996810各海关对外公告
1996815日起执行)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