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关于不得接受印有错误背景地图的韩国原产地证书)
2009-08-10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10 【生效日期】2009-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海关在办理自韩国进口货物监管手续过程中,发现由韩方签发的货物原产地证书中,印有错误的国别地图图样。现将有关由韩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处置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一律不得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提交的由韩方签发的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

二、持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的进口人须在2009年9月1日前补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期间,进口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担保验放手续。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补交手续。对继续持印有错误地图图样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进口货物的,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对涉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进口货物,海关将按照相应的反倾销公告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日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