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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2008-12-2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17 【生效日期】2008-12-1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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