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详细
 
海关总署2008年第85号公告(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2008-11-2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5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2008-1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2008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8公告85fj.tif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