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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2007-11-30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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