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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2007-10-23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属于海关监管对象,车辆运营人对其负有保管义务,有责任保证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履行海关手续,承担缴纳税款责任。

  二、对于在境外灭失的香港籍、澳门籍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如有合法证明材料证实有关车辆已履行正常手续出境,并在境外灭失,可视为正常脱离海关监管。海关可为其办理注销手续,无需补纳税款和提供进口许可证件。

  三、对于因不可抗力在境内灭失的来往粤港澳的香港籍、澳门籍公路货运车辆,海关可凭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被法院判决没收,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的,海关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其他在境内灭失的,不免除车辆运营人办理海关手续、缴纳税款、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责任。

  四、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比照本公告办理。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涉及法律责任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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