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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2007-10-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1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是指刀盘直径≥5米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括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硬岩掘进机 TBM )、泥土平衡式盾构机和复合盾构掘进机等四种类型。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

有关部委(署、局)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对先征后退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准予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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