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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2007-09-0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9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9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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