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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号  
2006-01-25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的规定,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现予公布。对申报进口清单所列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海关凭香港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验放。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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