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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  
2008-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协定》项下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现将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在国别关税配额内实施《协定》协定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

  实施协定税率的羊毛、毛条的商品范围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羊毛或毛条时,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在备注栏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国别关税配额证明)。经海关审核,对同时提交上述两类证明文件且进口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其他要求的,可适用协定税率。

  三、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海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分别填写“q”和“Y”,随附单证编号栏分别填写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代码和“<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10”+“:”+原产地证商品序号;在数量及单位栏,应填报进口羊毛、毛条的洗净重量。

  四、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且报关单上申报商品只能为国别关税配额证明上的商品。

  五、如进口经营单位只提供国别关税配额证明,或只提供优惠原产地证明文件,且经海关审核原产国为新西兰的,海关应按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六、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实施全球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七、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的羊毛、毛条商品范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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