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新闻 要闻 图片 专题 访谈
统计 快讯 数据 分析 预警
公开 法规 解读 目录 行政许可
互动 咨询 来信 建议 信息订阅
办事 指南 下载 报关员考试     公务员
查询 通关 舱单 报关员记分     企业基本情况
  当前位置:首页>海关总署>总署通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2008-12-1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办公厅
【大】 【中】 【小】 【关闭】【打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 告(2012年 第2号) 2012-02-08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2-08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2-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 第104号 2012-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第101号 2012-02-02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