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新闻 要闻 图片 专题 访谈
统计 快讯 数据 分析 预警
公开 法规 解读 目录 行政许可
互动 咨询 来信 建议 信息订阅
办事 指南 下载 报关员考试     公务员
查询 通关 舱单 报关员记分     企业基本情况
  当前位置:首页>海关总署>总署通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  
2008-11-26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办公厅
【大】 【中】 【小】 【关闭】【打印】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 告(2012年 第2号) 2012-02-08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02-08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02-0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 第104号 2012-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1年第101号 2012-02-02
 
网站地图网站留言设为首页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