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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2008-08-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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