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海关电邮 | 使用帮助  | 用户注册 | 用户登录  
 
京关概况 | 专题聚焦
通关监管 | 缉私工作
知识产权 | 企业管理
计划规划 | 管理规定
人事任免 | 财政信息
通关现场 | 海关书讯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
下载中心 | 电子口岸
公务员考录
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业务咨询 | 关长信箱
网上调查 | 征求意见
行政复议 | 信  访
廉政举报 | 走私举报
人民来信 | 网站建议
来信反馈
商品信息 | 通关参数
归类公告 | 归类裁定
化验结果 | 化验方法
海关法规 | 舱单信息
通关状态 | 报关员记分
知识产权备案查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办事服务 > 主题服务 > 详细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
2010-02-03

        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七、监管方式代码“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八、监管方式代码“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九、监管方式代码“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设备、物资退运境外。

      十、取消监管方式代码“5200”,其相关功能合并到监管方式代码“0844”和“0845”项下。

调整后的上述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内企业申报使用,区外企业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办公厅
【大】 【中】 【小】 【关闭】【打印】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使用帮助 | 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邮编:100026 电话总机:010-85736114
维护单位:北京海关办公室 业务咨询电话:12360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