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的交往活动起源于1982年。当时主要是通过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开展粤港两地海关的业务联系。随着粤港海关交往活动的健康发展,两地合作的范围逐渐扩大到海关技术培训、业务研讨等领域。粤港海关之间的业务联系与合作为全面启动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的海关行政互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1998年4月27日至30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刘豫林同志率内地海关代表团赴香港举行非正式会晤,就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的全面合作问题进行了磋商,提出今后双方的交往与互助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开展高层领导定期会晤、海关行政互助、人员交流、海关院校交流以及合作简化海关监管手续等方面的工作,并对今后双方合作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合作框架和执行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会晤结束时,双方代表签署了《非正式磋商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不久,国务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批准了《会谈纪要》所确定的海关合作原则,成为今后开展合作和进行交往的框架和基础。至此,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的合作正式全面启动。
1998年8月,应海关总署钱冠林同志邀请,原香港海关关长李树辉先生于8月3日至8日来京参加了“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合作与交流正式会议”,在京期间,钱冠林会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赵光华副署长与李树辉先生就加强两地海关之间的合作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充分肯定了在香港签署《会谈纪要》中所达成的意向,并同意采取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将《会谈纪要》的内容正式明确下来。为此,双方代表在会议结束时签署了《香港海关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双方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合作与交往计划的拟订和实施由海关总署外事部门与香港海关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
一、签署两地海关合作互助安排
1999年,为了落实《备忘录》项下的海关行政互助合作项目,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刘豫林同志率团与香港海关副关长李伟民先生于1月11日至14日在香港举行了第一次会谈。双方同意根据两地海关的不同情况,将日后签署的合作互助文件称为《合作互助安排》,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期间,双方还对《合作互助安排》的主要项目进行了讨论,并列出完成签署《合作互助安排》的时间进度表。
1999年5月,应海关总署邀请,香港海关副关长李伟民先生率团于5月30日至6月2日来内地进行访问,并于5月31日在杭州对海关总署起草的《两地海关互助合作安排》(草案)与刘豫林举行了第二轮会谈。此次会谈根据香港海关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对简化海关手续、情报交换、特别监视、核查、情报和文件的使用、打击麻醉品和非法贩运、异地约见相关知情人、特别监视、粤港海关会晤制度、联络渠道、年度会晤等条款进行了逐条讨论,对个别有分歧的部分进行了认真而充分的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200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署牟新生署长率团于2月29日至3月3日访问香港海关,并于3月1日与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两地海关互助合作安排》,这是双方在“一国两制”的原则和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根据国际海关通行的行政互助协议所涵盖的基本条款,以及两地海关之间特殊的合作方式-粤港海关会晤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所拟定的。《合作互助安排》由合作与行政互助两个部分构成,共十七条。具体包括:简化海关手续、经验交流、人员交流、校际交流、情报交换、特别监视、核查、情报和文件的使用、打击麻醉品和非法贩运、异地约见相关知情人、特别监视、粤港海关会晤制度、联络渠道、双方配合行动、知识产权、年度会晤等条款。
此外,《合作互助安排》属于同一主权下两个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海关业务协作规范,不具有条约性质,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作互助安排》的落实情况
为了有效实施《合作互助安排》,经国务院批准,我署盛光祖副署长于2000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率内地海关代表团参加了在香港举行的首次海关年度定期业务联系会晤,双方对《两地海关合作安排》以来的工作给予积极评价,并对建立粤港陆路通关快速通道、加强中英街管理、建立联络官会晤制度以及调查取证资料可否呈堂作证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决定对上述问题成立专家组,分别研究解决。
在会晤结束时,双方明确双方联络官分别由海关总署国际司司长和香港海关助理关长担任,联络员分别由海关总署调查和侦查两局人员组成;香港海关由海关情报联络科人员组成。
2000年6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联络官员
会晤,刘豫林、章国胜与香港海关助理关长黄秀培先生就《会谈纪要》签署以来双方即时通报制度的成效及改进方法以及建立两地打私合作的新体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2001年9月24日至26日在大连举行联络官员会晤,国际司康强副司长与香港海关助理关长黄秀培先生在回顾一年来双方联络官员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2001年度两地海关业务联系年会的议题。
2001年11月9日至16日,香港海关关长黄鸿超关长率团参加两地海关年度业务联系会晤。11月5日赵光华副署长与香港海关关长黄鸿超先生就完善联络官制度、加强情报交流、确定下一年度合作项目等问题举行了会谈,并签署了会谈纪要。
目前双方在深圳已就通关资料交换问题举行了两次会晤,我署王小丁副司长向对方介绍了我方口岸执法系统,增进了各自海关对电子通关技术应用的了解,但由于香港海关业务信息化系统尚在研发阶段,预计2004年可全面启动,因此双方的合作进展缓慢。关于中英街管理已请广东分署通过粤港合作渠道与香港海关进行磋商。关于调查取证资料可否呈堂作证的问题,目前香港海关已表示尚需进一步协调。在培训与交流方面,双方开展了海关学校之间的校际交流活动。上海海关学校每年为香港关员举办两期督察级别的海关业务研讨班,香港海关表示满意。
3.粤港海关联系制度
粤港海关业务联系制度创立于1982年,是在海关总署指导下、由广东分署协调深圳、广州海关与香港海关开展合作的正式渠道。双方通过即时通报、业务查询、定期会晤、年度业务例会等多种有效形式,在反走私、禁毒、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研讨及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粤港海关的联系方式主要包括:
——年度业务例会制度。业务例会是双方最高行政领导一年一度的例行会议,已分别在广东和香港轮流举行了19届。主要内容是回顾一年来联系和合作的成果,介绍新的业务制度和有关执法情况,确定新的合作交流计划等。
——海关联络员会晤制度。1995年双方建立了联络员会晤制度,广东地区选派5名联络员(广东分署[2名]、深圳海关[2名]、广州海关[1名])与香港海关联络员每年举行定期会晤,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召开紧急会议。截止目前,双方已举行31次联络员会晤。交换有关业务资料3000多份。
——即时通报制度。1996年以来,双方先后开展了对烟、酒、冻肉、生猪以及成品油等重点商品的有效监控,双方即时通报来往粤港两地重点商品的进出情况,确定涉嫌走私的交通工具。
——陆路口岸热线联系制度。粤港海关为了及时处理口岸发生的紧急情况,在双方口岸设置热线电话和图文传真。目前我海关在文锦渡、罗湖、皇岗(落马洲)、沙头角、广州白云机场等五口岸与香港海关建立了口岸热线联系制度。
——业务专家研讨制度。双方开展陆路通关、缉私、知识产权、关税、估价等海关专项课题研讨会,至今已举办了10次研讨会。通过研讨活动,增进了彼此海关业务的全面了解,为今后粤港海关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系制度。为了打击粤港走私盗版活动,1996年10月,粤港海关分别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联络员,相互通报侵权盗版活动以及生产盗版光盘生产线的线索。目前已开展了十多次打击侵权盗版的货检联合行动。查获大量走私盗版CD和侵权VCD。
——海关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双方开展海上缉私、缉毒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自1995年以来,香港海关先后派出10批,68人次来广东地区参观访问。我方也派出10批,220余人次参加在香港海关学校举办的业务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