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海关电邮 使用帮助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手机版 订阅服务
总署概况 | 各关概况 | 海关法规 | 政策解读 | 海关统计 | 计划规划 | 政府采购 | 原产地管理 | 口岸管理 | 意见征集 | 拍卖信息
当前位置: 海关总署 * 行邮监管细览
 
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什么单证  
2005-08-26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按规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单证。
【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94114(总机)
京ICP备05066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