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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哪些?
2005-08-30

凡列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于2002年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及国家认定的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或其产品,均实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训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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